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德政字〔2018〕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二、本县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
平原县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主城区:东至桃园大道、西至千佛塔南路、南至兴原大街、北至兴工东街。限制燃放的区域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初六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二月初二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初六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二月初二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
四、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做好允许燃放期间的灭火救援准备,对取得燃放许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防火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做好允许燃放期间的灭火救援准备,对取得燃放许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防火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噪声等环境的影响,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业经营者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通告。
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业经营者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通告。
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
五、本县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日。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2018年1月22日